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50号 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6号-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8,497.6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2年10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8,497.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