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

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与迁安市皓盛永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91民初496号
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华道**(东)。
法定代表人:石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皓盛永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安市杨店子镇王庄子村东南侧镇政府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0674X6。
法定代表人:朱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进峰,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与迁安市皓盛永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因庭外和解,原告已于2016年8月29日支付拖欠款项及违约金,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1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