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

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高振舜、唐山国英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华道42号(东)。

法定代表人:石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艳,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国英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泽北路世纪龙庭底商A-8号。

法定代表人:许毓棠。

再审申请人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国英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英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民终807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案涉事故发生后唐山市高新区质监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上报安监局,认定再审申请人在进行电梯维护时在上下电梯口设置了围挡,质监局、安监局作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其出具的文书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事发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在电梯维修过程中设置的围挡必须达到完全隔离危险区域以阻碍顾客通行的标准,再审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也能证明,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过错责任,因此,在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过错情况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二、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在事发时走路摇晃不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原判判令其承担20%责任比例过低。国英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在管理范围内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过错明显,判决再审申请人与国英公司同样承担40%赔偿责任比例过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发时再审申请人因对滚梯进行维修打开了一楼滚梯井,其虽在敞开的滚梯井边摆放了围挡,但该围挡未能完全隔离危险作业区域,***经过作业区域时掉入滚梯井受伤。再审申请人作为施工作业人未能尽到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应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人及国英公司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4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