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

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与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91民初803号

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华道42号(东)。

法定代表人:石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艳,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国路东庆南道北侧(诚泰达研发实验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杨贺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费及技术检查费71666元,违约金暂计44590元,合计1162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71666元为基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丰润区丰泽园项目、康迈阳光项目签订了电梯《保养服务合同》、《技术检查协议》,合同对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标准、期限、费用、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其中明确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保、技术检查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现仍拖欠原告维保、技术检查费用71666元及违约金44590元。

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丰润丰泽园项目技术检查协议》、《丰润丰泽园项目保养服务合同》、《康迈阳光小区项目技术检查协议》、《康迈阳光小区项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丰泽园12台辽宁富士电梯、康迈阳光4台中船重工电梯进行每月两次的技术检查,为丰泽园项目的15台电梯、康迈阳光小区项目的4台电梯提供日常维保服务,四份合同价款总计98000元,服务期限为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且均约定:甲方应于2019年6月19日前向乙方支付技术检查费/保养服务费总额的10%,2019年9月19日之前付总额的15%,2019年12月19日前付总额的25%,2020年3月19日前付总额的25%,2020年6月18日(或19日)前付总额的25%;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从延误当日起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技术检查、维修保养义务,但被告仅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付款1万元。因被告未如约付款,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10个月的技术检查、维修保养服务,后未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以上事实,有《丰润丰泽园项目技术检查协议》、《丰润丰泽园项目保养服务合同》、《康迈阳光小区项目技术检查协议》、《康迈阳光小区项目保养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梯维保单、维保电子工单、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丰润丰泽园项目技术检查协议》、《丰润丰泽园项目保养服务合同》、《康迈阳光小区项目技术检查协议》、《康迈阳光小区项目保养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技术检查、维修保养服务,被告应按期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费用1万元后,未继续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原告停止向被告提供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原告提供的电梯维保单、维保电子工单和照片,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10个月的电梯技术检查、维修保养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检查、维保费共计81666.67元(98000元÷12个月×10个月),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71666.67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71666元,未超过上述金额,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9月19日之前付总额的15%,即向原告付款14500元[98000元×(10%+15%)-1万元],2019年12月19日前付总额的25%,即向原告付款24500元;2020年3月19日前付总额的25%,即向原告付款24500元;剩余部分8166元(71666元-14500元-24500元-24500元)应于2020年6月19日前付清。被告未如期付款,按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本院确认被告应以欠付的检查、维保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以145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以816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检查、维保费71666元,并以1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1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唐山通广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山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冯伟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