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94民初568号
原告:***顺修理部,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团结路汽贸物流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5MA757Q091N。
经营者:**,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团结路汽贸物流城院内,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1号楼10层1100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7918590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顺修理部与被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顺修理部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修理部以与被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原告***顺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草艾·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