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进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3259号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龙景苑A区4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洁,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进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那马村民小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进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计1507元,由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屈宇
书 记 员 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