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25民初1129号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龙景苑A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9438414X。
法定代表人:梁世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洁,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丽阳天下朝阳商业街A2栋126号商铺第一层中间区域及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MA5N2RXQ44。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健,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与被告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电梯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洁,被告大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润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维修保养费8000元;2.判令大润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大润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乙方)与大润发公司(甲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正在运行、使用的两台杭州西奥自动扶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维修保养服务费为1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甲方经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50%,剩余50%于合同期满前7天内支付;违约责任为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延迟支付保养服务费,则以延付保养费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广通电梯工程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合同第一年到期,大润发公司都不支付一分维保费。因此双方协商,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不再提供第二年的电梯维保。但经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多次催告大润发公司支付2019年度的维保费,大润发公司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至今仍拖欠维保费8000元。广通电梯工程公司认为,大润发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大润发公司辩称,承认广通电梯工程公司起诉的事实,但其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只同意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与大润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约定:大润发公司委托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对正在运行、使用的两台杭州西奥自动扶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维修保养服务费为1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大润发公司经银行转账向广通电梯工程公司支付50%,剩余50%于合同期满前7天内支付;延迟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的,则以延付保养费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通电梯工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日常的维修保养义务,但大润发公司到合同第一年到期时,仍未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为此,双方同意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不再提供第二年的维修保养服务。2020年3月18日,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向大润发公司发出《电梯维护保养费结算通知书》,要求大润发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维修保养服务费8000元,大润发公司于当天签收该通知书后,仍不予支付,至今尚欠广通电梯工程公司维修保养服务费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大润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与大润发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已依约提供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但大润发公司到合同第一年到期时,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广通电梯工程公司要求大润发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案涉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订立,合同约定大润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广通电梯工程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50%,即8000元,但合同第一年到期时,大润发公司仍未支付该费用,为此双方同意广通电梯工程公司不再提供第二年的维修保养服务。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从2019年2月26日起算。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确定违约金数额应适用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利率0.5%,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明显高于一般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在广通电梯工程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且庭审中自认其损失为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调整。大润发公司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大润发公司逾期不支付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存在违约和过错,广通电梯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本院结合大润发公司长期占用广通电梯工程公司维修保养服务费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广通电梯工程公司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广通电梯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8000元;
二、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驳回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等县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立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小伴
书 记 员 冯文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