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环球百马高锶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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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2民初3069号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江南区那毕大道龙景苑A区4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洁,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百马高锶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县林逢镇福兰村八儿屯南昆高速公路南面。
法定代表人:林心琼,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环球百马高锶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锶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锶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梯款255,7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7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暂计128,529元,具体以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台电梯,总价款365,400元。合同对付款约定,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
款;第二期为买方向卖方发出提货通知书3日内支付价款50%;第三期电梯安装合格后5日内支付20%。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9,620元货款,余款至今未支付,尚欠255,780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高锶泉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尚欠电梯款255,780元无异议,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原告广通公司(卖方)与被告高锶泉公司(买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台电梯,货款365,400元。合同第三条付款条件约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货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买方发出提货通知书3日内支付货价50%,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货价20%。第九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按逾期部分价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同年12月17日,经广西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案涉电梯安装合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原告交纳诉讼保全费2,44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255,78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作为出卖人将案涉电梯交付被告并经安装检验合格,被告至今只支付了30%货款,余款未按约给付,违约行为较严重,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系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调整为以欠付的货款255,7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付。本案合同约定了货款每期支付时间,原告现主张从案涉电梯检验合格后的2018年12月19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未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从2018年12月19日至原告主张的2019年9月19日,被告应向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718元(255,780元×0.0003×270天)。被告高锶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百马高锶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55,7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为20,718元;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实际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0.0003计付违约金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3,532元,诉讼保全费2,442元,合计5,974元,由原告广西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环球百马高锶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5,16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
(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1,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