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3民初828号-1
原告:晋州市固厦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晋州市总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3MA09TCC29C。
经营者:*增建。
委托代理人:雷达,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魏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7561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晋州市固厦钢材经销处与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晋州市固厦钢材经销处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固厦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保全费1120元,保费360元,合计2742元,由原告晋州市固厦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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