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679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系原告*****。
被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晋州市魏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756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鞠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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