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8601民初977号
原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魏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物联网大厦A座12-1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路丽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