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326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郓城市。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175615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213186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213186元。
案件申请费1586元,由申请人***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