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8民初1225号
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魏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由吴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