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桥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8民初1225号 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魏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桥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由吴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