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16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1427347Q。
法定代表人:丁正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崔倩茹,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61474D。
法定代表人:刘振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相京,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06067G。
负责人:熊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女,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男,满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原野,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创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刘原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550元。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