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759号
申请人庆益***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裕翔街165号未来科技城5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050989224R。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1861474D。
法定代表人刘振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庆益***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5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金额6017275.2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1925500元,未到位金额4091775.23元及利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