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5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赵勇,男,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61474D。
法定代表人刘振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赵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