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管相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死亡,故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管相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死亡,故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