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54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与被告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创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6元,已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