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4民初4266号原告: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武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健,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工隧道公司)与被告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工隧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工隧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240元,以及自2019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何武太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志工隧道公司30000元,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被告应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但无果,遂提起诉讼。被告苗健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武太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被告收到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志工隧道公司30000元,期限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分文。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据此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息6%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苗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冯林林审 判 员 岳 鹏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