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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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3民初84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亮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莉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