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023财保4

申请人: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书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1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商南县英良四皓传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7万元,期限自2019128日至20197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洛市科创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静

人民陪审员赵秀琴

人民陪审员李楠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莉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