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103号
原告: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903666127。
法定代表人:孙远亮。
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3428435T。
法定代表人:王豹。
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