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3428435T。

法定代表人:王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住所地:内丘县中兴南大街西侧盛世怡苑小区6号楼1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63361719U。

负责人:罗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中兴南大街西侧盛世怡苑小区6号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EXPXN6N。

法定代表人:武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冀052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67816.54元。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由本院出具调解书。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申请解除对***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67816.5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860元,由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磊婧

审 判 员  石增恺

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