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2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春玲,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汉中市城固县。
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20万为基数的利息183942.23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142000元,以142000元为基数的利息112801.6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59.5元,执行费8822元。以上款项共计638743.87元直接交纳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房产、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冻结***名下银行账号4个,扣划金额4871元,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款项4871元。
四、本院前往***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城固县XX广场XX村XX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家中居住,村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