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徐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号码:6********。
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现已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770元(暂计算自2021年6月7日);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362。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无余额,已被本院冻结;其名下互联网金融账户有1个,余额为5063元,已被本院冻结。
3、本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户籍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信息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2)陕0702执恢50号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布。
现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执行员 赵雄博
书记员 唐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