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379007R。
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24出生,身份号码XXXXXXXXXX********,户籍住址陕西省略阳县。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3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暂计至2022年6月6日已发生9300元)。3、负担受理费534元及本案执行费65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证券、保险产品、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网络资金账户,划拨资金6527元,其中60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0元扣缴执行费。又冻结被执行人5个银行存款账户,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或余额为零,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FXXX**号、南骏牌货车一辆,未查找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扣押处置条件。
五、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及略阳县不动产登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调查,在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陕0727执187号等案件中,已到被执行人所在的略阳县XX镇XX村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持股的略阳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转让,在原址成立了略阳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持股汉中市XXXX酒店已于2019年转让,在原址成立了XXXX酒店。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上网公示。
除上述调查执行情况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控财产有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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