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2执2148号
杨彩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9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杨彩兰与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121700元,上述案款缴纳本案执行费17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2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2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02执2148号
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9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杨彩兰与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121700元,上述案款缴纳本案执行费17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2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2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