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6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A座5幢2单元2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陈阳办安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亦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侯力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