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036号
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黄河大道东段北侧丽园名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