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174号
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黄河大道东段北侧丽园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35203115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系原告职工,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00元,由原告河南省飞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