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239号
原告:郑州市浩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1号楼C座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慧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2号楼11层1122-01。
法定代表人:李立福。
原告郑州市浩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辰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世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辰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红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参加诉讼。被告远建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辰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及税费448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人才招聘及高端职位信息服务,推荐适格的一级机电人才,服务期限为两年,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8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先后分两次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及税费共计84800元。而被告向原告推荐的一级机电人才仅服务一年,被告即不再履行剩余合同约定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及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浩辰机电公司(甲方)和远建世纪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委托事项及费用支付: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列举人才,条件如下:人才类别:一级机电;人数:1;费用:80000/1人/2年;要求:做资质,唯一社保,带B证。二、服务费证书兼职费用及支付方法:1.服务费、人才预付款及支付办法:(1)持有(证书)每人(本)证书一级机电税后80000元(大写费用:捌万圆)整。预付款由乙方收取;待乙方把建造师信息上报企业系统,甲方接收成功后,需在当日支付预付款人民币每人每本税后:40000元(大写费用:肆万圆)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需提供甲方资格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安全B证。2.尾款支付办法:证书公示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税后40000元……六、违约责任:1.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服务费;2.乙方推荐的人才符合甲方需求单位需要的情况下,甲方需求单位提交注册申报后非因该人才本人原因导致未能注册成功,导致该人才无法继续进行注册,甲方需要敦促甲方需求单位立即撤销该人才注册请求,退还个人相关证书、资料,并协调甲方需求单位支付该人才延误注册期间的费用。该协议还约定有其他内容。
浩辰机电公司提供其与微信号×××,昵称为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的微信聊天记录。浩辰机电公司陈述上述该微信号所有人为远建世纪公司工作人员。其中:2019年6月24日,浩辰机电公司“公司预算是不超过8万”,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两年八万,证书加B证,是吗”,2019年6月25日,浩辰机电公司“你好,公司还是4万一年,你再看一下人才那边同意么,同意的话咱们就合作”,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嗯好的”,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发送文件“远建世纪企业协议”,浩辰机电公司“有发票么”,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开票是6个点”,浩辰机电公司“咱们开票金额是80000还是84800呢”,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加税点84800”。
2019年6月25日,浩辰机电公司向远建世纪公司付款4万元。
浩辰机电公司提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显示一级注册建造师韩毅于2019年7月12日重新注册至浩辰机电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注销注册。2019年7月19日,浩辰机电公司发送微信“你好,我看建造师已经变更为我们公司了,他的河南政务网注册好了么,我这边需要上去操作B证企业变更”,A健康管理师报考中心推送微信号×××,昵称顺其自然,称“她负责注册这部分”。
2019年7月26日,浩辰机电公司向远建世纪公司付款44800元。
2019年8月15日,浩辰机电公司发送微信“韩毅没有B证,他的建造师我们公司就不用了,咱们公司为我们办理一下退款吧……7月底的时候说起韩毅B证的时候你们就该核查一下,那时候重新找人也能提前半个月,现在搞得我们公司那么被动……”;2019年8月16日,浩辰机电公司“麻烦把我们的钱抓紧退一下”;顺其自然“领导说了我们给你换人”。
2019年9月3日,远建世纪公司为浩辰机电公司更换一级注册建筑师为裴志奎。浩辰机电公司提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显示一级注册建造师裴志奎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注册至浩辰机电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注销注册。2020年4月21日,远建世纪公司(甲方)与裴志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针对原合同中约定的委托周期,由两年更改为一年,乙方已经在甲方的介绍下自2019年9月19日起正式在浩辰机电公司任职,按照本协议约定到2020年9月18日等。
浩辰机电公司与顺其自然的聊天记录显示,浩辰机电公司多次要求远建世纪公司出具发票,但远建世纪公司未向浩辰机电公司出具发票。
另,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7日送达远建世纪公司。
上述事实,有《委托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银行回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远建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
浩辰机电公司与远建世纪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明确了人才的具体要求和服务年限,但远建世纪公司向浩辰机电公司提供的人才未满足两年服务期限,导致浩辰机电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远建世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浩辰机电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协议》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于远建世纪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日即2022年1月7日解除。此外,远建世纪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浩辰机电公司出具发票,对于浩辰机电公司主张剩余服务费及税费的请求及其主张利息损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郑州市浩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于2022年1月7日解除;
二、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郑州市浩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4800元并支付利息(以44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郑州市浩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及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晋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定娓
书 记 员 刘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