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福尔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6681号
原告河南福尔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航海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43919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路13号1单元23层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3879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福尔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以被告已履行其诉讼请求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福尔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福尔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