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5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古交市邢家社乡刘庄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邢家社乡刘庄村郭家社村苗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竹晋,男,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8)晋01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一方面广益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具以主张损失计算依据的主要证据为“视频资料”但该视频资料非连续不中断的录制,能否准确客观的反映损害的持续状态,另一方面《山西腾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未能体现对上述视频资料的具体评估结果,亦未具体说明其是如何计算出案涉损失的价格,故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公式方法是什么,应进一步查明。二、为了本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重进行调解,以使该民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8)晋01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