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城关区雁滩某某建材租赁站与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4208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
经营者:何建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智勇,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国贸中心****1105/div>
法定代表人:周际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已减半),由城关区雁滩**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柴宗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