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7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英(系原告妻子),住汤阴县。
被告:***,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红,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企业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际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