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453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081074XU。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于2023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