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与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502行初46号 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企业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住所:渭南高新区香山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商洛市鑫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