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苏荷中心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96855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长兴苑17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6271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0108财保1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鸦*支行的00×××13账户存款682828.1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已经终结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鸦*支行的00×××13账户存款682828.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