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6793号
原告: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9685573,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苏荷中心542号。
法定代表人:尹翠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李武斌(实习),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7日生。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生。
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62715W,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长兴苑17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