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6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长兴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62715W。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第一小学,住,住所地郑州市商鼎路与徐庄街交叉口北200米/div>
负责人:王金红。
原告***诉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第一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