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与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4890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40KC4R2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向东30米路北。
经营者:马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燕丽,系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62715W,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长兴苑17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诉被告郑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计2009元,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平安防盗门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