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10165号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顺香,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远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劳务费1180165元,后变更为205380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就中信城(小水清沟村改造工程C地块)一期、二期工程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预留预埋及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施工及现场临水临电的安装施工及通风系统等工程的配合施工及全部安装工程的洞口封堵及防水防火处理等劳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证后一个月内付至完成产值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一个周内付至结算值的95%,留工程造价5%的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两年无重大质量问题15日内支付4%,消防部分质保期满5年15日内支付剩余1%保证金。但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召集工人信访、讨薪等,原告已向被告超付了款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付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约3144387元,被告已经在市北区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基础,现双方对工程价款未结算,且被告已在本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原告现提起诉讼不当,其可待双方结算完成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