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167号
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1406。
法定代表人:孙高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