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美泽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1046。
法定代表人:孙高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美泽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田社区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美丽,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审第三人: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葛家社区***1506号。
法定代表人:范会德,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6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远高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涉案《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管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由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