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503号
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上古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