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财保2530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0554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5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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