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5948号

原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东路1号院6号楼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洁,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三六三)与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环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三六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陈新,被告中节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安思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三六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节环公司支付原告郑州三六三51415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为6426元;2、判令被告中节环公司向原告郑州三六三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以51415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中节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险费用。诉讼中,原告郑州三六三申请追加***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理由:2018年5月25日,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签订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锅炉2#、3#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安装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合同金额为每台机组983000元整,合同总价为1966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郑州三六三依约完成合同义务。2018年11月27日,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增补合同,合同总额为82000元。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安装施工合同完成后,进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中节环公司陆续支付郑州三六三合同价款1533850元,欠付432150元,增补合同价款82000元分文未付。经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双方对账核算后,中节环公司向郑州三六三出具了付款计划,但中节环公司未按照该计划按时支付款项。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的付款承诺,约定被告中节环公司将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欠款,但被告中节环公司迟迟未支付,被告中节环公司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作出担保,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节环公司辩称:1、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已经就延期付款达成合意,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承诺,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故郑州三六三无权要求中节环公司支付该日期前的利息。2、郑州三六三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我方申请调整。我方认为虽约定了2%,但我方认为该金额约定过高,郑州三六三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于查证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5日,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签订《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410t/h锅炉2#、3机组低氮燃烧器改造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及供货清单、工期。合同金额为每台机组983000元整,合同总价为1966000元整。付款方式:单台炉结算,签订合同后人员工机具到场7日内,预付合同额的35%,机组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60%,施工完成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5%;在郑州三六三开具安装工程款建安全额专用发票后,中节环公司支付60%合同款。合同签订后,郑州三六三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2018年11月27日,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增补合同》,对于锅炉内、外脚手架搭设增加81000元,增加不锈钢加工费1000元,共计82000元。付款方式:合同施工结束并由中节环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100%一次性付清。

郑州三六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完成验收合格后,中节环公司陆续支付合同价款11533850元,欠付432150元,增补合同价款82000元未付。2019年6月6日,中节环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一份,承诺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欠款,但未能如约还款。后,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三方签订《付款承诺》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主要内容为: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对合同履行及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中节环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合计514150元。郑州三六三未开发票金额为82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节环公司对合同欠款保证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郑州三六三在付款前开出施工合同差额82000元发票,将按期完成合同付款。逾期付款按月息2%计算。***在担保人签字。但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如约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郑州三六三、中节环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及还款承诺,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于欠款数额,各方已达成一致,本次诉讼中,中节环公司对于还款事实不持异议,仅对利息提出异议。故中节环公司应当支付拖欠郑州三六三的款项。对于利息,因双方已签订《付款承诺》,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故利息应从此期限届满计算;对于《付款承诺》约定的月息2%过高,本院酌情降低。

在《付款承诺》中,未约定***的担保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14150元;

二、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51415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 长 刘冬辉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记 员 朱炳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