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259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东路1号院6号楼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云。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409室。
法定代表人:韩剑锋。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三六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