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487号
原告:贾卫国,男,汉族,1979年0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99号尚德苑2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713557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贾卫国诉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贾卫国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卫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