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宁聚争与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621号
原告:宁聚争,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99号尚德苑2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7135578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宁聚争诉被告洛阳安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宁聚争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聚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聚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聚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